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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塞外艺术网 | 来源:教育部网站 | 日期:2018-04-28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教基字〔2018〕19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切实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以“应试”为导向的各类培训,将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类培训教育纳入国家教育统一管理范畴,使正规的校外培训教育成为中小学教育的有益补充。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机制,提升服务与监管水平,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培育校外培训教育的良好生态。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人才观,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加强合作,多管齐下,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环境。

三、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 提前教育”“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分工

1.各地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旗县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3.对于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

4.对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5.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6.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分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各盟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安排专门力量,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治理工作的良好范围。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

第二阶段:自查摸底阶段(2018年4月20日--5月30日)。各盟市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排、分类、登记、造册,确保问题查明、底数精准、建档完善。并将摸底登记表于5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11月10日)。各地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思路,集中、快速、严肃处置。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1月11日--12月10日)。各盟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审批标准与办法等日常监管制度,汇总治理成效,公布本辖区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并将本地治理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本辖区内的《白名单》和《黑名单》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阶段(2018年12月11日-- 2019年5月30日)。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盟市开展专项督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是一项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牵头,更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多方联动,共同治理。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回应群众关切、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保障青少年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切实组织实施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做到不留死角、全覆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制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部门联动、上下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的抽查制、公示制、年检制等日常监管办法和风险防范等制度,要加强年检工作的约束力,完善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管理、信用约束管理、信息公开等机制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开发信息采集平台,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工作专报制度,构建综合监管机制和检查督导制度。

3.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治理,要区别对待,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该补证照的补证照,该收缩其营业范围的收缩其营业范围,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定期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设立教育处罚专用账户。 要做到事前严把准入关,事中依法加强监管,事后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教育规划和地区发展,制定区域政策,明确教育行政许可的年限,理清年检与办学许可证的关系,谁发证谁监管。建立培训机构主动退出机制,合理规划配置培训机构数量。

4.把握源头,动员学校。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要从源头着手,加强学校内部治理。学校要积极发挥作用,配合做好疏导和整顿工作。要加强师德建设,杜绝在职教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要开展学校课程督导检查,严把课堂教学质量和规范管理。夯实学校育人目标和培养方向,加强体育、美育及实践活动课程教学,切实培养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

5.舆论引导,宣传发动。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宣传领域,创设宣传载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监管和治理,形成强大的专项治理态势。中小学校可以通过家长信、家长会等,引导学生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课程,鼓励学生参加适合自己发展的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艺术活动,减轻学生课外负担,缓解家长焦虑心态。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总结反馈,确保长效。各地要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建设诚信体系,设立“白名单、黑名单”,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要及时总结本地改革情况,不断完善治理措施。要积极探索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价工作,建立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综合督导评价。教育厅将适时牵头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专项治理不到位、缺乏实效的,将予以通报;对因专项治理不到位导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追责。各盟市要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举报电话: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0471—2856613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0471—6944678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471—6613166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0471—6628511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